服貿爭議的癥結,從實體面來看,是抗爭者認為自己才是民意多數,但體制承認的,是在選舉中得到授權的民選政府(包括立法院);而在程序上,抗爭者並不是認為政府違法,而是否定現行法律,要求修法後再審查。
誰是民意,這在民主國家是個大哉問。但是,如果以民調、遊行、占領機關來決定誰是民意,抗爭領袖覺得這就是民主嗎?
當然,選舉不是民主的全部,也非當選者即可為所欲為。服貿爭議給我們最大的教訓,是中華民國憲法欠缺即時解決憲政僵局的制度。最能釜底抽薪,彰顯最新民意的,莫過於解散國會權,可惜依法總統只能被動解散國會,而去年馬總統也未順勢解散國會。
但是,憲法依然有讓民意決定的機制。例如,抗爭者可發動罷免立委;其實,只要成功罷免九位國民黨立委,國民黨就會失去多數席次。
當然,罷免的門檻很高,但民主是「因為罷免很難,所以我選擇簡單的占領政府機關」這樣嗎?
其次,既然抗爭者承認,「服貿審議無法源」的現狀,換句話說,也就是「依現行法律,服貿無需審議」。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現行條文,無涉法律修正或無須以法律訂定的兩岸協議,僅需送立法院備查。若認為這就是「黑箱協議」,有其道理,但同樣的立場,又怎麼會對持續的「黑箱國會」無動於衷?
就筆者的理解,抗爭者主要的訴求是「反黑箱」,而非「反服貿」,也就是程序正義。但在少數黨的杯葛已屬常態之下,就算監督條例立法,連會都開不成的立法院,要怎麼監督,怎麼透明,不一樣是黑箱嗎?
因此,「先立法、再審議」的一個必要前提是,少數黨承諾未來不會非法杯葛兩岸協議的審查,國會議長承諾維持議事秩序。若抗爭者的訴求不包括這點,不正表示程序正義是表面,實質否決才是真正的立場,而這樣的立場,又豈是多數民意之所趨?
三三○遊行固然踴躍,但人數比不上二○○四年的三二七大遊行。當時的遊行群眾,也並沒有強迫政府必須完全接受訴求,否則就要占領政府機關。尤有甚者,雖然參與遊行的人數眾多,泛藍在年底的立委選舉,總席次還減少。
換句話說,當抗爭者要用遊行代表民意時,必須要非常的謹慎。
最後,已經「占領」立法院第十五天的抗爭者應該及早撤出,並考慮成立政黨,在今年參加縣市長和議員選舉中取得席次,在二○一六選舉中也可努力贏得總統與國會多數,就可依法中止ECFA與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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