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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Yahoo奇摩 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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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Mar 14th 2014, 09:29

 
己故名畫家張榖年局部作品
標題: 己故名畫家張榖年局部作品 2014/3/9
留言數: 210
李仙奴: 這個3/8活動,是高雄市的,山達基要加入協辨很難有藉口禁他們,但是山達基寫成好像是他們主辦一切,支持3/8的議員寫成都是支持他們。黃柏霖是不要臉的,被檢察處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涉嫌以不實助理名單申報助理費案,議員助理資料中,竟然有中風的病人、甚至是不識字的民眾,疑似有議員以人頭,來領取一個月24萬­元的助理費。山達基教會爲什麼這麼多人說是邪教,請搜索「山達基沒落史」。

(2014/3/11)


006: 原來新式戶口名簿,不只有全戶人口的詳細資料,包括離婚、監護權等訊息也會列出,幾乎就像戶籍謄本一樣詳實,不想「透漏太多」的民眾,還得在申請時表明要「簡要版」,最現實的資料更動,過去戶政人員「手動」修改、免費,但電子化後,每次異動都要重新列印,一次30元

(2014/2/20)


尼可拉斯: 公佈電話、地址
公佈電子郵件帳號
散佈寫真
移植明星照片:將名人或明星照片移花接木案,可將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散布謠言
散播個人資料:在網路上販賣高收入戶名單、特殊住戶所有人名單等個人資料
妨害名譽: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或指摘他人,或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

(2014/2/20)


尼可拉斯: 刑法第310條:「內容為:「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法律是用來保障各位的權力, 如果連自己的權力受損都不知道或是不知怎麼伸張, 哪就真的不能怪別人了, 筆者甚至還遇過囂張人士嗆聲, 去告阿!反正警察才不會理你, 你知道上法庭要請律師要花很多錢的! …等問題, 筆者後續會在為大家整理, 法網恢恢, 那些自己為能夠躲在電腦後面隨意毀謗或謾罵他人的混蛋, 終有一天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千萬別以身試法…

(2014/2/20)


尼可拉斯: 在網路上公然毀入或是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處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家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獲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上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以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4/2/20)


su6d: 1.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比較有效率,提出告訴必須寫告訴狀,當然檢察官會把案件發交當地警察機關查這個帳號是誰在使用,你必須蒐集他毀謗侮辱你的文字,不過前提是那些文字構成犯罪。
2. 向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 不過通常比較沒有效率, 所以還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較有效率。
3. 網路報案, 不過仍須親自去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領三連單。

(2014/2/20)


尼可拉斯: 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2014/2/20)


打工仔: 根據教育部長蔣偉寧主持的1月27日課審會議程,其中白紙黑字指出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不論是媒體報導或與會者轉述,都直指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決議是「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居然將「不同意」改成「同意」,這明顯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而當天主導會議的蔣偉寧涉嫌重大,所以我們今天依法告發,要求檢察官盡速偵辦。

雖然教育部矢口否認犯罪,但立委和高中教師依法向教育部調閱1月25日的會議紀錄及錄音,教育部卻不惜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迄今拒絕公開,這已足以認定被告「作賊心虛」,而有滅證之虞,因此我們也聲請檢察官扣押教育部1月25日會議紀錄及錄音,以保全證據,必要時也聲請傳喚1月25日出席委員到庭作證。

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不遵守民主程序和法律的官員都會被追究,我們呼籲蔣偉寧立即停止違法的課綱微調,不要淪為「黃世銘第二」,違法執行馬英九意志的結果,就是卸任後官司纏身、入監反省。

(2014/2/20)


不了情: 桃園機場捷運正在趕工,但卻傳出3個月前,有4名工人在捷運橫山站發生工安意外,遭到電擊,但是整起事件卻沒通報勞工局,這也讓立委痛批施工單位罔顧安全,沒有調查事情發生的原因,勞委會也將進行了解,如果有違法,將會進行懲處,重大的工程案,為了趕工,卻拿工人的生命開玩笑,後果該由誰來負責?

(2014/2/20)


家長: 「喊到喉嚨沙啞也沒人理!」苗栗縣頭屋國中曾姓學習障礙男學生長期與同學不睦,上周四因不肯進教室上音樂課,又與同學爆發拉扯,下課後竟遭六名同學分持鐵條、水管和熱熔膠條,鎖住教室門圍毆長達五分鐘,打得他遍體鱗傷、輕微腦震盪,至今仍在住院。

親友表示,慘遭鎖門海扁的曾姓男學生父親是工人、印尼籍母親在麵包店當店員,兩人育有四子,曾生排行老三,自幼有學習障礙,另一個哥哥罹患腦性麻痺臥床,家庭經濟不佳。曾生上國中後,常抱怨遭同學霸凌、排擠,還罵他「笨蛋、乞丐和呆子」,令家人痛心。

同學急找老師處理
頭屋國中訓導主任陳志翔指出,曾生經常不願進教室上課,上周四音樂課又跑到校園蹓躂,陳姓女音樂代課老師遂要兩名男學生去找他,同學強拉他進教室時,在門口爆發口角、拉扯;下課前又起衝突,經老師制止、斥喝:「你們不要再弄他(曾生)。」雙方才作罷。
老師下課離去後,先前的兩個男學生竟找來其他四人,將教室後門上鎖,再拿教室置物櫃損壞隔板鐵條、家政課熱熔膠條和學校回收水管,聯手圍毆曾生。當時曾生有呼救,在場四、五名同學也出言制止,直到其中一名同學跑去找資源班老師到場處理,六人才罷手。

(20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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