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勞動部到立法院報告歷年核電廠勞檢結果,指出其對於核四廠進行的勞動檢查,有多次發現違規。據此,環團高度質疑核四未來營運之安全。
然而,目前針對游離輻射防護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而非勞動部,其相關之規定,見《游離輻射防護法》。因此,勞動部在核四施工期間所進行的勞動檢查,主要應是針對核四在營造工程期間,對從事工作勞工安全健康保護之周全與否,如開口之護欄設置及感電之防止等進行檢查。逕自以此時勞動檢查所發現的缺失,據以作為核四日後運作是否安全之判斷基礎,似有失之偏頗。
然而,針對核電廠營運期間的安全,筆者倒是有話要說。
過去幾次國際發生的核電廠事故,美國三哩島及烏克蘭車諾比事故的肇因,是典型的人為錯誤。
因此,在核電廠的安全評估中,絕不能忽略核電廠人機系統中,「人」此一角色的生理及心智負荷。而且,日本福島事故的肇因,應屬人為的決策錯誤。
據此,在機械及器具等進行設計及製造時,即應採必要及可行之措施,致力防止事故之發生。以現今對於系統可靠度的評量,或一般我們俗稱的運作前之安檢,絕不可侷限在硬體之設備上,而應積極地將「人」的因素考慮其中;若不如此,勢必高估系統之可靠度。
至於核電廠,一旦發生輻射外洩的風險,也值得討論。目前依據我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一般人之一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而就輻射工作人員,其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也限制在每連續五年周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因此,日本福島核電事故時,事故地點發現的輻射值,動輒高達每小時一千多毫西弗,外洩之輻射對附近居民之危害,不言可喻。
公共政策之決定,以我國目前民主深化之程度,採全民參與之模式,乃最佳之策略;而全民參與決定公共政策之成功與否,專家之專業意見,對於全民充分與有效的傳達,乃其重要之磐石。
政府應立即針對核四的存廢舉辦論壇,在公共電視轉播下,廣邀各領域專家進行各專業領域對於廢核利弊的大辯論,據以作為全體公民理性決策之依據。
在進行理性專業論辯後,核四存廢的利弊真相立見;以馬總統前些時候對於國光石化開發案的斷然處置,核四的存廢,政府應立有定論。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