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期間,「白狼」張安樂率眾到立院外嗆聲反服貿學生,說是向立法院長王金平陳情而「路過」;四一一上千群眾包圍中正一分局也說是「路過」。「路過」包圍衍然成為風氣。
大法官上個月作出第七一八號解釋,指出緊急和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許可。現在每次網友號召「嗆聲」哪一個官署,都用「路過」這個字。
「路過」一詞是不是鑽了集遊法漏洞?以「路過」規避集會遊行法的灰色地帶,真的能免掉違法包圍公署的法律責任嗎?若大家都用「路過」作為非法集會的藉口,國家豈不大亂。
七一八號解釋指出現行集遊法有嚴重的缺失,但對於「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定義,大法官說是「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但這項定義並不周全。
倘若依此定義,檢察官偵辦「三一八占據立法院議場事件」,恐怕就不能追究相關學生違反集遊法的罪責了,因為學生是因為立委張慶忠在三十秒通過服貿送交院會的決議而占據立院議場,符合「事起倉卒」的緊急要件。
此外,「偶發性」集會遊行又是什麼?民眾剛好「路過」聚眾,算不算是偶發性的集會?七一八號解釋僅說,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沒有所謂的發起人或負責人,自無法申請許可或報備。
四一一事件的集結者認為,大家都是「路過」,屬於「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也就符合大法官所稱的偶發性集會要件。
其實,大法官在七一八號解釋僅是點出集遊法問題所在,並未作出周全定義,給予有心者鑽法律漏洞的機會。
要判斷民眾是否「路過」還是「有意非法聚會」,可以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如果只是路過,就不應該有叫別人下台的標語,也不會有人拿大聲公或擴音器,因為路過怎麼可能隨身攜帶這些東西。
「路過」是反諷,不是法律用語,當大家都「路過」包圍官署,高喊保障憲法保障集會結社的自由,卻忘了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
七一八號解釋宣示違憲的集遊法條款在明年一月一日失效,集遊法修法補洞,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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