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海汽在證監會網站進行了預披露。招股書顯示,公司存在多起訴訟案未解決,將成為公司上市的絆腳石。 1、2009 年12 月15 日,三亞鴛鴦樓酒店(以下簡稱“
近日,海南海汽在證監會網站進行了預披露。招股書顯示,公司存在多起訴訟案未解決,將成為公司上市的絆腳石。
1、2009 年12 月15 日,三亞鴛鴦樓酒店(以下簡稱“鴛鴦樓”)、海南德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霖”)因租賃合同權糾紛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公司與汽運物業簽訂的關於解除房屋租賃的《協議書》,並由公司和汽運物業承擔訴訟費用。2010 年1 月6 日,汽運物業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反訴,請求確認《協議書》有效,鴛鴦樓和德霖向汽運物業返還房屋及小賣部,支付租金2,625,250.00 元及利息,按每月104,833.05 元的標準支付場地占用費並承擔本訴及反訴的訴訟費用。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於2010 年6 月22 日作出(2010)龍民二初字第73 號民事判決,確認海汽物業和鴛鴦樓、德霖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判決鴛鴦樓、德霖將樓房、小賣部及柜臺返還給汽運物業,支付租金2,625,250.00 元,按每月104,833.05 元的標準支付場地占用費並承擔本訴及反訴的訴訟費用。鴛鴦樓、德霖於2010 年8 月1 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訴,請求撤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0)龍民二初字第73 號民事判決書,撤銷與汽運物業簽訂的《協議書》並由公司與汽運物業承擔訴訟費用。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 年12 月22 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一終字第1488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鴛鴦樓、德霖的上訴,維持原判,訴訟費用由鴛鴦樓和德霖承擔。2011 年11 月15 日,公司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尚未執行完畢。
2、2012年5月15日,鐘儒師(以下簡稱“原告”)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發行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7萬元;判決發行人不準侵占原告住宅基地299.00平方米、不準侵害原告住房
生活利益(包括供給水電總線、污水排放總線、電視電話總線);並案件受理費有發行人承擔。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247號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500.0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年12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南二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247號民事判決;發回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尚未開庭。
3、2013年11月11日,劉和林、牟登梅、文祖芳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2012年4月7日,發行人B05189號省際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宜請求法院判令包括發行人在內的12名被告向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977,049.00元;判令被告中國太平洋(行情,問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金范圍內進行賠償;分別判令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司重慶市南岸支公司在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責任險范圍進行賠償,並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仍有剩余部分,由其余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尚未宣判。
4、2013年5月6日,原告吳家壽、王昌美、董石鳳、吳彪,原告鄭秋花、吳雨彤、董石鳳,原告董石鳳,原告鄭秋花,分別就同一交通事故事宜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個案件就2012年7月17日發生的交通事故請求法院判令林建、發行人昌江分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國人壽(行情,問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共同承擔賠償金共計人民幣2,324,686.92元。2013年10月28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3)儋民初字第759、760、761、762號民事判決書,分別判令:(1)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賠償原告吳家壽、王昌美、董石鳳、吳彪的損失人民幣25,000.00元;駁回原告吳家壽、王昌美、董石鳳、吳彪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56.00元由發行人昌江分公司和林建共同承擔;(2)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賠償原告鄭秋花、吳雨彤、董石鳳損失人民幣25,000.00元;駁回原告鄭秋花、吳雨彤、董石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98.00元由發行人昌江分公司和林建共同承擔;(3)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賠償原告董石鳳人民幣25,000.00元;駁回原告董石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56.00元由發行人昌江分公司和林建共同承擔;(4)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賠償原告鄭秋花的各項損失人民幣45,000.00元;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償原告鄭秋花財產損失人民幣2,000.00元;駁回原告鄭秋花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175.00元由發行人昌江分公司和林建共同承擔。2013年11月27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二審尚未開庭。
5、2013年4月23日,原告顏良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向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其於2012年8月13日乘坐被告林為民駕駛的文昌海汽出租車有限公司所屬的瓊C73369出租車受人襲擊受傷事宜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林為民、文昌海汽出租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顏良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911,527.00元;本案訴訟費由上述被告承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公司在承保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第三人符野、刑益簡承擔連帶責任。2013年12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美民一初字第941號判決書,判決原告共獲得賠償款為人民幣718,858.97萬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余款由第三人刑益簡,符野共同賠償,文昌海汽出
租車有限公司對余款負連帶責任;駁回原告顏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57.94元,鑒定費人民幣3,500.00元,共計人民幣13,759.94元,由原告顏良負擔5,173.94元,第三人刑益簡、符野負擔8,586.00元,被告文昌海汽出租車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訴訟保全費人民幣4,020.00元,由被告文昌海汽出租車有限公司負擔。2014年1月2日,第三人刑益簡,符野不服向海口市中級提起上訴。2014年1月8日,文昌海汽出租車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1月1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二審尚未開庭。
6、2013年11月14日,原告鄭賽花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2012年10月4日,被告金春雷駕駛瓊C25678號大型客車發生機動車責任事故糾紛請求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金春雷向原告賠付醫療費等賠償金合計155.6萬元;判令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承保限額范圍內對被告金春雷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判令發行人儋州分公司、發行人對超出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賠限額的被告金春雷承擔的上述部分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付責任;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2014年1月15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龍交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向原告鄭賽花賠償人民幣120,000.00元;判決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向原告鄭賽花賠償人民幣500,000.00元;判決發行人向原告鄭賽花賠償人民幣363,285.10元;駁回原告鄭賽花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發行人承擔案件受理費6,816.00元,鑒定費600.00元。發行人於2014年2月26日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二審尚未開庭審理。
7、2013年12月3日,原告黃吉如、王淑英,原告謝定成、王美乙,原告王錦峰、林英姑分別就同一交通事故向臨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個案件均請求法院對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認定;三個案件分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黃章龍賠償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黃祥康、謝家華、王文杰死亡的各項損失分別為人民幣44.9萬元,46.18萬元,44.72萬元;三個案件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田天安保險公司海南分公司在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商業險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承擔賠償責任並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三個案件均請求法院判令發行人臨高分公司與黃章龍對上述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8、2014年1月24日,原告王楊平向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2012年5月5日發行人瓊D00732號大客車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宜請求法院判令發行人五指山分公司賠償傷殘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2,339,895.00元;判令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保險義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訴訟費由被告發行人五指山分公司承擔。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9、2013年11月18日,申請人林尤建、陳蘭香、林宇健、林貽慶共同向文昌市勞動仲裁委委員會就其與發行人文昌分公司勞動爭議事宜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發行人文昌分公司賠償共同申請人各項賠償金合計人民幣785,302.4元。2014年3月4日,文昌市勞動仲裁委委員會作出文勞人仲字(2014)第0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發行人向申請人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589,836.48元。發行人文昌分公司不服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法院尚未受理該案。